专利要求之一(35 USC 112第一自然段):充分描述

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要对其发明作适当的描述,该发明要具有可用性,而且申请者要说明最佳工作方式。这个要求的目的是如果申请者想要社会保护他的专用权,他就要向社会透露他的发明的全部细节。如果发明者把最佳工作方式留给自己用,而只透露其他的方式,这个专利就无效。

法律对权利要求有很高的要求,但对描述的要求很低。对于原始申请,法律上有一个很强的假定,即描述是充分的。专利与商标局不能笼统地以描述模糊为由拒绝一个申请。而且,描述可以在任何一部分,也就是说可以包括在权利要求里。描述的充分性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专利与商标局会根据个案考量、裁定。所以的描述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描述支持权利要求。

描述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向专利与商标局证明发明者拥有这个发明(也就是说发明者已经想清楚了他的发明是什么)。因为一个发明,可以在没有付诸实施以前就提出申请,那么发明者是否真的想清楚了他的发明是什么就成为一个问题。如果发明者根本就没有想清楚他的发明是什么,在法律上,专利与商标局就要以描述不充分拒绝这个申请。如果发明者将他的发明付诸实施了,那自然他也就拥有这个发明。以机器为例,如果发明者真的制造了一台他所描述的机器那他对这个发明的拥有性就不成问题。拥有性还可以通过对发明产品的试验数据来证明。专利与商标局有时用“准备好可以申请专利”来表示描述充分。“准备好可以申请专利”可以用化学结构分子式、或机器的结构图来表达。描述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写明发明和参照的差别是什么,区分发明和参照的特性是什么。但是,发明者向专利与商标局证明了他拥有这个发明,不等于专利与商标局就不会或者不能以描述不充分拒绝他的申请。

描述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所谓权利要求。专利与商标局对权利要求的格式要求极其严格。在权利要求里面,申请人限定自己的发明,换句话说,申请人要在权利要求中要精确定义他要求法律保护什么。也就是划一个界限,界限之内是他的发明,界线之外不属于他的发明。日后对于权利发生争端,这个限定是起决定作用的。一般来说,一个发明会有不同的权利要求,也就是不同的界定。譬如说,发明者对他发明的椅子申请专利,那么椅子背就会有一套限定,椅子腿又会有另外一套限定。椅子腿的下端是不是带轮子,轮子是什么样的又是一套限定。权利要求通过精密的语言,对词汇明确的定义,相关图表等描述。这样,专利与商标局就可以判断这个专利申请和一个参照有没有冲突。任何一个人读了专利里面权利要求,就知道专利法保护发明者的什么权利。

描述的另一个用处,就是告知大众发明之中的那些申请者没有提出权利要求的部分,这样别人日后不能对这些部分申请专利。这一般被称为防守性的披露。如果一个专利申请没有权利要求,只有防守性的披露,那这个申请就不叫专利申请,而被称为法定发明注册,也就是所谓的SIR (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

在阅读权利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把描述当作上下文来理解。当然,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描述中存在的内容,应该作防守性的披露处理,不能把它读入权利要求。

关于描述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所谓“新事物”。在申请提出的当天以后,申请人可以随时修改专利申请。但是修改时,不能引入以前没有提到过的内容,即“新事物”。(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当天,或者在递交的申请里面提出修改,这些修改里面的可以含有新事物。)这个规定的背景是发明者不能递交专利申请,然后继续工作,随时把新发明加到已经递交的申请中去,因为这样发明者等于获得了发明以前的递交日期。这对于日后决定发明优先日期使会造成混乱。新事物的形式很多,譬如说原始申请描述一个普通的(也就是未加限定的)门,申请人在修改时加了一条:“除了带有转动把手的门”这里的“除了带有转动把手的”就是新事物。举另外一个例子,如果在描述中,申请人描述了一个机构,但是示意图没有显示这个机构。申请人把这个机构加到示意图中,这不算是添加新事物。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示意图中加上描述中没有的内容,那就是添加新事物。另外,如果这个申请是延续以前其他的申请,把以前申请中包括的内容加到申请中去也不算添加新事物。

如果专利与商标局发现申请人递交的修改里面有新事物,专利与商标局不能因此拒绝这个申请,解决的办法是要求申请人删去这些新事物。如果申请人不服专利与商标局的反对,重新审批的步骤也和拒绝大有不同。由于申请手续超乎本书范围,所以这里不多解释。这里只说一点,即便专利与商标局觉得申请里面加了新事物,专利与商标局要考虑包括新事物的整个申请,判断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而不能因为修改里加了新事物,在审批时就不考虑这些新事物。当专利与商标局指出新事物以后,申请人要特别指出原申请中的哪一部分支持修改后被当作了新事物。

如果对一个权利要求没有描述支持,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权利要求逐字照抄到描述里面。这个动作,不能被认为是添加新事物。当然,如果申请人增加权利要求,而那些要求没有在原始申请中描述过,这也是新事物的一种,只不过会受到拒绝而不是反对而已。